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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梅州市五华县**镇**村,现住址梅州市梅江区**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粤M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挂挂车,从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往梅州城区方向行驶,10时30分左右,行驶至梅县区程江镇梅畲快线浒岭村村口地段时,由于钟某某驾驶的车辆安全设施不全、车辆严重超速(此路段限时速40公里,实际时速81公里),遇人行横道上吴某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时,措施不及、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失控横移,挂车右侧车轮碰撞碾压自行车及驾驶人,造成吴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最高时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最高时速,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0270****)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 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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