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一辆桂E-R****号正三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北流市区往北流市北流镇环城村方向,蔡某某驾驶一辆粤J-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胡某某,沿该道由北流市城区往容县方向行驶,双方行至该道1407KM+500M处十字路口时,由于钟某某驾车未按照规定让蔡某某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胡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胡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书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丕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一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