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4********,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无号牌的轮式装载机(铲车)在宁明县城中镇那龙村往水泥厂道路430m处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韦某某驾驶桂F****5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宁明县水泥厂往那龙村方向行驶。钟某某在倒车中未察明车后情况,与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现场死亡及桂F****5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韦某某系交通事故致碾压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玉
检察官助理:农秀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号*栋*室,联系电话1807717****;
2、随文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