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10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Q6****重型厢式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三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塘新线路口右转弯时,与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沿萧山区三益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二级,电动二轮车乘客被害人吕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未按规定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皖KQ6****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已赔偿被害人吕某甲近亲属74000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支付100000元)和被害人李某某50000元,被告人钟某某得到被害人吕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医疗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人任某某、吕某乙、刘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吉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