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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86********,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龙游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傍晚,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浙AN8****号小型轿车,沿富衢线由衢江区上方镇方向往衢州市区方向行驶。17时0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富衢线168km+700m衢江区上方镇金坑村路段时,冲入对向车道,分别与郑某某驾驶的红色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及徐某某驾驶的浙HA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认定,钟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郑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及胸腹腔器官损伤死亡;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4月21日,本院向钟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钟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姗姗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均见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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