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专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新蒲新区**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持Cl类驾驶证驾驶贵CP****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康某某从新蒲新区新舟镇沿新永线往永乐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蒲新区**镇**村**组(张三牛肉路口)路段时,该车左前部车体与车行方向从右往左横过道路斑马线的行人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黎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1时25分死亡。
经鉴定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因车祸致颈髓合并胸腹联合损伤死亡。经依法认定钟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黎某某不负责任。
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6.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避让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在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赶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伤者,联系120,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以阳
检察官助理 杨寰宇、彭亚敏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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