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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地辽宁省沈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12时03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辽C****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挂重型栏板半挂车(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由东向西沿忠旺路西行第一机动车道行驶至灯塔市忠旺路迷宫花园东门路口处,超速行驶,超车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驶入东行机动车道,与前方由东向西沿忠旺路西行第一机动车道行驶至事故地点路口处,向南左转弯被害人段某甲驾驶的辽A****1小型轿车(载乘车人段某乙)在道路东行第二车道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段某甲当场死亡、段某乙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认定: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后钟某某报警,接到报警后, 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民警赶往事故现场,口头传唤某某某到灯塔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斤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保险单、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声明;

证人段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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