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 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02时许,钟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桂C****7小型轿车由阳朔西街口沿蟠桃路往丁厄方向行驶至工商银行门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同向在前行驶由莫某甲驾驶的桂H****8普通二轮摩托车,导致H****8普通二轮摩托车又向前追尾碰撞由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黄某某),后桂C****7小型轿车再次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莫某甲当场死亡、谢某某、黄某某两人受伤、三车损坏和道路隔离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中,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酒后、无证、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莫某甲、谢某某、黄某某三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下车查看伤者,拨打了120电话,并在原地等待。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莫某甲的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电子保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及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上岗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执业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阳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321120200000053号、尸体解剖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阳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广西阳朔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莫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三车损坏及道路中心护栏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希安
检察官助理:熊耀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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