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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园区**村**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5时42分,被告人钟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龙之星”牌摩托三轮车,沿砀山县芒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关桥北50米处,因变更车道,与由南向北驾驶两轮电动车的曹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曹甲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曹某甲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主动投案。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钟某某无前科、主动投案、无行驶证;

2.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证明: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系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调解书、谅解书证明: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方,取得谅解;

4.证人曹某乙、汪某某证明:钟某某驾驶摩托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等;

5.被告人钟某某供述:无证驾驶摩托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认罪认罚;

6.鉴定意见证明:钟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三轮车,碰撞到了被害人曹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

7.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被告人钟某某的摩托三轮车左侧轮胎有刮碰痕迹,被害人曹某甲的电动两轮车有刮碰痕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丽

检察官助理 张云浩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园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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