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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沿高速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临沭县乡**路**村路段,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拖拉机装载机相刮,致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549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3、卷宗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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