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桂N****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207省道由广西合浦县山口镇往常乐镇方向行驶,至S207省道248km+390m处(石康镇水车村委会板塘尾村路段)越过左侧路段,分别与对向行驶由孙某某驾驶的桂E****1号小型轿车及王某某驾驶的桂E****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桂E****1号小型轿车反弹碰撞随后行驶由被害人韩某某驾驶搭载李某某的北海JK650号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韩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 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证明、收据等;3.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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