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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现住江西省龙南市**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粤******小汽车搭乘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廖某某等人由龙南市程龙方向沿龙小线往龙南市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遇相对方向由丁某某驾驶赣******中型非载重专项作业车,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徐某某、廖某某、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97mg/100ml。经认定,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廖某某、丁某某、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钟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江西省龙南市**道。

2.本案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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