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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鄂F****0三轮摩托车(载杨某甲、杨某乙)由南漳县李庙镇刘坪村至城关镇,行至南漳县李庙镇刘坪村二组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右与公路护栏相撞,车辆侧翻,致杨某乙当场死亡,钟某某、杨某甲受伤。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系生前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钟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报警后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笔录证据;6.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钟某某虽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但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小霞

                             检察官助理:杜潇健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27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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