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鄂A****C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赤壁市城区沿**国道往湖南省临湘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1395KM+100M路段时,其车身右侧中部将同向驾驶无号牌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的饶某某(男,殁年69周岁)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饶某某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颈椎骨折并颈髓损伤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报告单、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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