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武平县**镇**村****号,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8时47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B****号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镇**街往**街方向行驶,行至新南街89号门口路段时,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曾某某与江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江某某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向侦查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事故中造成其死亡次要责任,江某某承担事故中造成其受伤的次要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检测粤MB****号二轮摩托车的转向系性能、行驶制动系统及灯光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支付被害人曾某某近亲属医疗费及丧葬费65000元。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江某某6500元。取得被害人江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收缴物品清单、疾病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曾某某家庭成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勘验记录、交通事故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书记员:李秀英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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