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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584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0日将本案交办至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贵A****2号二轮摩托车超速通过云岩区黔灵西路盘江大厦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刘某某相撞,事故致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于2019年4月2日经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记录、火化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常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耘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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