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起,被告人钟某某帮柯某某(另案处理)在攸县县城的宾馆、酒店内发放招嫖小卡片,后发展为自己印刷招嫖小卡片发放在各个酒店内,联系柯某某安排卖淫女上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或者直接联系卖淫女上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从中收取介绍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7日凌晨0时许,贺某入住攸县**酒店8611房,贺某通过招嫖卡片上的信息电话联系钟某某,双方约定嫖宿3小时800元。钟某某打电话给柯某某要其安排一卖淫女到**酒店8611房卖淫,柯某某随即自行前往**酒店8611房和贺某进行了性交易。事后,卖淫女柯某某用微信支付200元介绍费给钟某某。
2.2020年8月7日凌晨1时许,周某入住县城**酒店605房,周某通过招嫖卡片上的信息电话联系钟某某,双方约定嫖宿一次220元。钟某某打电话给柯某某要其安排一卖淫女到**酒店605房间卖淫,柯某某随即电话通知李某某,李某某来到**酒店605房间与周某进行了性交易,周某通过微信转账220元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介绍费给柯某某,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元介绍费给钟某某。
3.2020年8月9日6时许,江某入住攸县****酒店423房。16时许,江某通过招嫖卡片上的信息电话联系钟某某,双方约定嫖宿一次320元。钟某某打电话给易某某让其前往****酒店423房卖淫,易某某随即前往****酒店423房与江某进行了性交易。性交易之后,卖淫嫖娼人员易某某、江某在攸县****酒店423房间内被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8月9日在攸县拘留所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周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立功材料、微信支付记录、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李某某、易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柯某某对钟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介绍妇女卖淫,收取介绍费牟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犯罪嫌疑人,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婴
检察官助理:陈亦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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