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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981号

被告人钟某某(自报),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2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在东莞市东城区国贸中心上车乘坐27路公交车准备到第三水厂下车,当公交车行驶至第三水厂站时,钟某某没有注意车已到站,所以没有下车,当司机李某甲继续发动车辆行驶时,钟某某才意识到自己坐过站了,于是不停叫司机停车。司机李某甲告知其车未到站是不能中途停车的,但钟某某生情绪比较激动,非要停车。当车行驶到东莞市石碣镇大王洲桥中间位置(东城往石碣方向)时,车速为50KM/小时,钟某某因公交车司机不停车让其下车,于是就用手去抢司机的方向盘导致27号公交车在桥中间急刹车,后被同车乘客曹某某、李某乙及时制止。2019年7月6日23时14分,公安机关将钟某某抓获归案。案发时该车上有司乘人员共13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材料,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人员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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