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高密市**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5月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6月6日补回;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2月7日、4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经传销人员刘某介绍、推荐,在南宁市良庆区加入“资本运作”(又名“某某乙”、“某某丙”)传销组织,被告人钟某某加入该组织后上线系刘某,以张某甲、王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发展伞下成员,并于2017年1月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截至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伞下传销人员张某甲、管某某、葛某某、葛某某、刘某(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已达老总级别。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南宁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绘传销组织网络图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张某已、张某甲、王某乙、雷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参与“资本运作”(又名“某某乙”、“某某丙”)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伟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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