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7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楼**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广州市**有限公司签订广州**村“**”项目工程玻璃购销合同,后**公司又将该订单委托被告人钟某某挂靠的惠州市**有限公司生产供货。被告人钟某某遂伪造了**玻璃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质量保证书,以**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冒充**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的手段,非法委托惠州市**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的**玻璃,并实际交付广州市**有限公司,用于“**”项目工程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玻璃公司报案材料、正版**玻璃合格证书要素及样板、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真)、假冒的**产品合格证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公司与**铝业购销合同书两份、**公司与**集团玻璃供销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珠
检察官助理:刘金萌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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