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为帮助朱某某违法办理深圳户口,收集朱某某户口本、照片等资料,提供给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高某某(已起诉)伪造结婚证,并最终为朱某某违法办理深圳户口。
被告人钟某某为帮助谭某某、孙某某、冯某某违法办理深圳户口,收集了谭某某、孙某某、冯某某的户口、照片等资料,提供给何某某(已起诉)用于伪造结婚证,并最终为谭某某、孙某某、冯某某违法办理深圳户口。
被告人钟某某为折抵高某某帮其办理深圳户口的费用,按照高某某的要求,通过卢某某找到有深圳户口的熊某某、巫某某作为被投靠人,提供资料给高某某伪造结婚证使用。高某某最终伪造了熊某某与林某某、巫某某与温某某的结婚证。
2019年7月15日,民警电话通知钟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当日下午16时许,钟某某到盛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收据、离婚协议书、转账记录、婚姻登记情况查询、民政局复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卢某某、谭某某、巫某某、罗某某、熊某某、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倞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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