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廖某某持信用卡(卡主:廖某某,卡号62172140000********)至龙岗区**医院门诊大厅一楼的中国工商银行CDM自助存取款机(端机号4000****)取款,取完后忘记退卡。被告人钟某某发现廖某某忘记取卡,遂起非法占有之意,并当即在柜员机上操作取出人民币5000元。后逃匿。
2018年9月27日,钟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日,钟某某退赔廖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流水信息、监控截图等;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认罪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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