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在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巷**号起旺便利店,盗窃该便利店出售的饮料、小吃等商品。其中:2020年11月1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该便利店门口冰箱内盗窃饮料等商品;2020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该便利店内盗窃小吃等商品;2020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该便利店内盗窃小吃等商品;2020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该便利店内盗窃小吃等商品。
2020年11月6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巷**号起旺便利店内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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