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阴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住石泉县**乡**村八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汉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陕A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其家中出发准备去汉阴县**镇帮朋友拿东西,当行驶至**镇G541国道**村路段时,适遇汉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汉阳中队民警在该路段开展查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排查工作,钟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钟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隧对其进行现场呼吁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0.6mg/100ml。后经抽取钟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正坤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共4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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