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离开云浮市区**路**饭店,途经云浮市区**路路段时,被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测试呼气结果为243mg/100ml,办案民警依法将钟某某危险驾驶带到云浮市中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203.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汉新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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