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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信丰县**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郭某某,由信丰县城往信丰县工业园方向行驶。19时56分许,行驶至信丰县工业园某某电子厂路段时,郭某某下车后摔倒在马路上被后方由熊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致郭某某当场死亡。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钟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钟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证言、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居住于信丰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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