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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村**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菏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杜庄桥众杰汽车城,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钟某某被出警民警带回曹县公安局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书霞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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