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64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7时许,被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粤C72****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香洲区翠微东路龙马城门口路段至燕都小区负二层停车场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钟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06.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某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本案卷宗三册及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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