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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城关镇过山口街社区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路人拨打电话报警后,钟某某被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依法将钟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同年4月15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1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钟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3.53mg/100ml。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625120200000173号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09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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