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路**居委会**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0时3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陕A****5蓝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未央区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凤城一路十字处,恰逢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在对被告人钟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16.9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现场照片及抽血现场照片;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
5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钟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5229****。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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