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拘留,同月28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套用牌照(桂R5FM**)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龙圩区龙城路小转盘路段时,被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圩区大队当场抓获。经鉴定,钟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0.53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钟剑平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7646****。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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