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6********,畲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6时16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闽******红色小轿车在三明市梅列区梅园国际停车场KFC门口处与行人被害人陈某某发生轻微刮碰。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0.3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现场监控、执法记录影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琪
检察官助理:余 芊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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