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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住墨江县**镇**街**号商品房**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白某某由**县方向往墨江县方向行驶,15时3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元勐线K347+500m处时,被墨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血。经抽取钟某某静脉血液送检,检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住墨江县**镇**街**号商品房**楼,联系电话:1508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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