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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村**堡**路,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辽C****6)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路**小区路口南侧时,将车辆停放在路旁休息,后路人报警,钟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6张)、散材料4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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