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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5********,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电器维修广东南雄人,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广东省南雄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1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9时59分左右,钟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D的驾驶证,驾驶粤F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金叶大桥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检查,经执勤民警现场对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随后钟某某被执勤民警带到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11月9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钟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1.43mg/100ml,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醉酒驾驶标准。

钟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查处照片;3.被告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双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广东省南雄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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