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2009年8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射洪市“大城小面”餐馆与朋友吃饭、饮酒。随后驾驶力远牌三轮电动车经滨江路回家。当日下午14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大榆镇涪江大道虹桥驾校对面非机动车道时,与前方逆行由张某某(男,47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亿顺力牌二轮电瓶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人员未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报警,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因钟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5月16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2020年5月2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所送血液样品“钟某某”字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39.4mg/100mL。

2020年6月1日,射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钟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钟某某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需按时就诊服药。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28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