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Z43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小轿车由航天立交方向沿三环路外侧辅道向成渝立交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三环路东五路航天立交至成渝立交辅道“惠王陵西路口公交站”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川A*****小轿车相撞,后又与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三车受损,赵某某、龙某某受伤。后民警带钟某某到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02.5±9.7)mg/100mL。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燕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