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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小学文化,户籍地即住址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16日被高县公安局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县文江镇同心村往高县文江镇郭家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珙高路10公里+700米处,与对向何某某驾驶的川******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钟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芸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368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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