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道**村**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道**村**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雨,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0时55分左右,钟某某在家喝酒后为给家人送药,驾驶车牌号为津H****1的白色吉利牌小型汽车,从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远洋城滨翔花园出发,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湖北小镇公交站的时被交警拦下,交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钟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0.9mg /100ml,呈醉酒状态。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钟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88.7 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程某某证言;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盈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1382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