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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87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住肥东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车,行驶至肥东县**镇**道**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2019年3月22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钟某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1.5mg/100ml。2020年6月10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类两轮普通摩托车。钟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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