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4********,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济南市槐荫区***街道***村**号,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街**路**号**栋**房。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鲁******沃尔沃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齐鲁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德州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8±4.8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但未如实供述量刑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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