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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青州**热电厂员工。籍贯:青州市青州**路**街**号,现住址:青州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州市益王府路时被青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显示结果为157mg/100ml。后抽血送检,2019年5月20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电子档案、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家君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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