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6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8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在东莞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南城区**路**号**花园**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粤S2****小车行驶至本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三元立交桥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执法视频,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调查函等书证,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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