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前已被公安机关暂扣,案发期间无机动车驾驶资格。2019年10月31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粤A3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田园路进新安路东56米路段等待红绿灯时睡着。接到现场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钟某某。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5.视听资料;6.证实刑事案件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案发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418****;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80290****。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散件4张,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 穗埔检刑量建《量刑建议书》3份。
4. 穗埔检刑量"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 穗埔检刑量建《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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