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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钟某某,199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梅州市梅县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花园******202031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在未经谢某某许可的情况下独自驾驶谢某某的粤MC****号牌小轿车从梅县区**镇**汽车修理厂往梅江区江南方向行驶。当晚22时23分左右,钟某某驾车行驶至梅县区**中路**村路口地段时,追尾碰撞由赖某某驾驶的粤MJ****号牌小车,后碰撞路口驶出的由李某某驾驶的粤M0****号牌中型厢式货车,然后失控再碰撞相对方向驶来由刘某某驾驶的粤B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下车逃离现场并打车到梅江区客都汇,后又来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8mg/100ml,属醉酒驾车。

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钟某某经办案民警多次通知接受调查拒不到案。2020年3月17日,钟某某在在深圳市南口区**地下洗车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钰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5495****。

2.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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