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966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汉族,初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家住广东省汕尾市**港口*巷**号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花园*栋*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G****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大道由东往西上沙人行天桥路段时,车身左侧与杨某某驾驶的粤B2****号牌小型汽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钟某某被随后赶至现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被告人钟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瑞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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