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8〕25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区**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坎分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20时40分,钟某某酒后驾驶粤GZ****号牌小型轿车在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到新大天然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钟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是98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血样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钟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钟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光辉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湛江市**区**路**号**幢***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案件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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