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2********,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粤A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滨江东路西15米(海印桥北往南方向)时发生交通事故,碰撞前方车辆并致车损坏,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欣霞
2020年5月 28 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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