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号。2019年4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K****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267国道下行36公里52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1.9mg/100mL。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冬艳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856****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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