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G****2号小型普通轿车在广西武宣县城东路柳三路口处被交通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带其到武宣县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54.34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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